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、濟源示范區發改統計局、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,省有關部門:
為加快推進我省創新平臺建設,助推新興產業集群集聚發展,持續構建一流創新生態,根據《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》(豫發改高技〔2021〕777號,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,現將申報2022年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申報方向
(一)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。重點聚焦集成電路、新型顯示和智能終端、電子元器件、5G新型基礎設施、新一代人工智能、網絡安全等方向。
(二)生物經濟領域。重點聚焦臨床醫學與健康管理、新藥創制、合成生物學、新發突發傳染病防控、生物育種、可降解材料和生物安全等方向。
(三)新材料領域。重點聚焦電子功能材料、高性能化工材料、先進金屬材料、無機非金屬材料、碳基材料和智能仿生材料等方向。
二、申報要求
(一)需依托大中型企業、高校、科研院所等單位共同建設,并明確牽頭單位和共建單位。
(二)應聚焦申報方向,明確擬突破的產業關鍵核心技術,具有突出的專業特色和成果,顯著的產業技術優勢和高水平的創新團隊。
(三)擬研發的主要產品和服務符合《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號),且相同行業細分領域和方向尚無省認定或命名的工程研究中心。
三、申報數量
實行存量評價與增量認定掛鉤機制。根據2022年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優化整合評價結果、科研能力和工作實績,確定發改部門和省有關部門所屬單位申報數量(見附件1):
(一)發改部門申報數量
1.優化整合評價結果為第一檔的可申報5家,第二檔的申報3家,第三檔的申報2家;
2.獲批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、省級產業創新中心的可增報2家(不疊加計算)。
(二)省有關部門所屬單位申報數量
1.雙一流高校申報5家;
2.創建雙一流高校、承擔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試點項目的省屬三級甲等醫院、省政府直屬科研機構申報3家;
3.其余省屬高校、科研院所、企業申報1家。
四、材料報送
請各申報單位根據《管理辦法》和申報大綱(見附件2),編制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,經主管部門審核后,于2022年11月4日前一式3份報送我委。申報材料包括:加蓋主管部門公章的請示文件、申報情況匯總表(見附件2-1)、申請報告紙質文件及相關材料電子版。
聯 系 人:任奧博 0371-69691194
陳陸陽 0371-69691820
電子郵箱:hngkj@126.com
附件:1.各單位申報數量依據
2.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大綱
2022年10月12日
附件1
各單位申報數量依據
一、發改部門
(一)優化整合評價結果
1.第一檔(平均得分70及以上)
鄭州、洛陽、平頂山、焦作、南陽、周口、濟源
2.第二檔(平均得分65-70)
開封、安陽、新鄉、濮陽、許昌、漯河、三門峽、信陽、駐馬店、航空港區
3.第三檔(平均得分65分以下)
鶴壁、商丘
(二)獲批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地市
鄭州、洛陽、平頂山、鶴壁、新鄉、焦作、濮陽、許昌、三門峽、南陽、商丘、周口、濟源
(三)獲批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地市
鄭州、洛陽、焦作、濮陽、周口
二、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
(一)雙一流高校
鄭州大學、河南大學
(二)創建雙一流高校
河南理工大學、河南農業大學、河南師范大學、河南科技大學、河南工業大學、河南中醫藥大學、華北水利水電大學
(三)承擔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試點項目的省屬三級甲等醫院
河南省人民醫院、河南省腫瘤醫院、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、河南省兒童醫院、河南省中醫院
(四)省政府直屬科研機構
河南省科學院、河南省農科院、河南省社科院
附件2
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大綱
一、工程中心組建方案摘要(1000字左右)
二、工程中心建設背景及必要性
1.本領域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;
2.國內外技術發展狀況、產業發展狀況與市場分析;
3.本領域當前急待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;
4.本領域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;
5.建設工程研究中心的意義與作用。
三、申報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
1.申報單位概況;
2.擬工程化、產業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;
3.技術隊伍及學科主要帶頭人概況;
4.現有基礎條件。
四、主要任務與目標
1.工程中心的主要發展方向;
2.工程中心的主要功能與任務;
3.工程中心的發展戰略與經營思路;
4.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標。
五、管理與運行機制
1.工程中心的機構設置、職責和運行機制;
2.隊伍、編制及學科、技術主要帶頭人概況;
3.與相關企業、科研單位、院校的關系。
六、組建方案與投資估算
1.工程中心建設地點、內容、規模與方案;
2.申報單位及參建單位提供的配套與支撐條件;
3.工程中心建設投資估算;
4.資金籌措方案。
七、經濟和社會效益初步分析
八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
九、提供附件
1.依托單位組建工程中心的協議;
2.工程中心章程(合法經營文件);
3.前期科技成果證明文件;
4.其他配套證明文件等。